不管政治体制多么不完善,其治下的人通常被说服要对它崇拜和盲目尊敬。
第二类为基于历史性权利下的特殊水域。此外,我国于1992年2月25日制定和实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再次确认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代表性人物为中国台湾学者宋燕辉和俞剑鸿、赵国材教授。换言之,菲律宾针对与海洋管辖权和陆地领土有关的争端,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但法律中存在对于相同的客体应适用相同标准的法律制度的理论,即无论它们是群岛国的洋中群岛还是非群岛国的洋中群岛,均应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对此,1958年9月14日越南政府总理范文同致函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郑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国承认和赞同中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关于领海决定的声明,并将指示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凡在海面上和中国发生关系时,要严格遵守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规定。换言之,中国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海洋争端,排除了适用国际司法或仲裁解决的可能性,坚持有关国家通过协商谈判解决的立场。
其次,线内水域不是领海。因为中国政府从未表明线内水域为内水;中国政府从未反对其他国家在该线内水域船舶之自由航行。……在报纸印刷厂,工会总是要求对现成的广告铅版再排一次版[45]——这段描述形象地反映了集体谈判对社会生产发展的阻碍。
[55] 综上所述,面对法律经济学派的挑战,支持集体谈判的学者无法证明集体谈判能够提高社会生产率,而他们用来弥补生产率损失的其他价值——特别是劳资民主——又缺乏法律依据。[4] 制度的演进固然是多方面合力的产物,而本文尝试从工业民主(industrial democracy)的角度加以解读。第二项试图将有分歧的会员放到不同的工会当中,从而避免会内冲突,可是很多冲突是避免不了的。20世纪50年代,工会领袖滥用权力的现象引起关注。
[63]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以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盛衰为鉴,我国集体劳动关系法亟需走出国家主义和放任主义的误区,将工业民主树立为价值目标,为这一价值建立牢固的宪法和法律支撑。
还是指获得正当程序保护的权利,尤其体现在内部纪律处分必须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相反,根据共和主义的民主观念,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体在决策时,参与者应当秉持公心(civic virtue ),通过公议(deliberation),发现公益(common good)。支持集体谈判的学者转而主张:集体谈判就算会造成社会生产率的损失,也可以促进其他的公共价值,总算下来仍然得大于失。反之,当价值导向遭到削弱、现实挑战未获回应时,集体劳动关系法就难逃衰落的命运。
而美国社会迫切希望筑起法律防线,证明美国体制的正当性,阻止纳粹思潮的侵蚀。人们普遍认为,工会为了保护会员既得利益而不惜损害经济发展,以致劳工巨头(Big Labor)和资本巨头(Big Capital)一样形象不佳。扫除了这些障碍,《集体合同法》和地方集体劳动关系立法就有望尽快列入改革议程。[49]然而,上述论断很快被更多的实证所动摇。
有时,同一案件有多个文书,分别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等。民主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原则,而且及于经济领域。
[6]历史表明:当工业民主的价值导向获得牢固确立、制度设计符合现实需要时,集体劳动关系法就迎来兴盛。重要的佐证是:利用集体合同对抗对方诉求的基本是企业一方,而非劳动者一方。
集体谈判是否会降低社会生产率?这个问题可谓古已有之。这个措施对于遏制针对少数会员的歧视固然有效,但是仅仅适用于多数会员的利益诉求不正当的情形。而低年资会员虽然资浅,但是年轻力壮,他们更可能希望工资采取多劳多得的方式来计算。[79]参见〔美〕汉娜•费尼切尔•皮特金:《代表的概念》,唐海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版,第6页。民主作为价值目标,本来是通过司法释法而赋予的,而司法系统的右转令民主价值的地位骤降。会员先要证明工会不作为的原因是工会领导人违反了对于工会及全体会员的受信义务。
[3]那么,集体劳动关系法的盛衰之道何在?这是美国劳动法学最近三十年间的讨论主题。在价值目标方面,我国亟待打破片面的维稳思维和经济发展思维,将工业民主树立为集体劳动关系法的价值基础,并在《宪法》和《工会法》中找到工业民主的法律依据。
3.作为价值目标的工业民主。总之,在政治多元主义者看来,所谓民主,就是指利益集团的多元共存和持续谈判。
经济民主与参与民主相结合,就是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上述三项措施,第一项试图将会员之间的利益分歧摆到台面上,寄望于通过商谈加以协调,可是很多利益是谈不拢的。
[48]参见前注[43], Derek C. Bok & John T. Dunlop书,第261~262页。民主不失为避免最坏情形的替代措施。(二)民主:《国家劳动关系法》的价值重构 1.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危机与回应。不仅国家层面的《集体合同法》拖延二十余年未能出台,[60]而且地方加强集体协商的立法尝试也多以妥协告终。
第二,调控工会覆盖范围,减少会员利益分歧。工业民主可以充当集体劳动关系法的重要价值基础,也是抗衡社会生产率等其他政策取向的重要因素,前提是工业民主必须找到牢固的法律依据。
[10]Pub. L. No.74-198,49 Stat.449(1935). [11]See Rosanne Currarino, The Labor Question in America: Economic Democracy in the Gilded Age, Urbana: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2011. [12]See Melvyn Dubofsky, The State and Labor in Modern America, Chapel Hill: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Press,1994, at p.123. [13]关于美国和欧洲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区别,参见〔美〕德里克•柯提思•博克撰:反思美国劳动法的特征,阎天译,载《社会法评论》(第6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版。全总曾主张部分其他代表由职代会议定,但并不具有强制力。
[10]换言之,以劳资关系的稳定促进经济(贸易)发展,或曰维稳,是该法的制度逻辑。(二)劳资民主:经济效率的挑战 工业民主包括两个维度。
起初,支持集体谈判的一派占了上风。[5]See Sidney Webb & Beatrice Webb, Industrial Democracy (new ed. in two vols. bound in one), London/New York: Longmans, Green & Company,1902. [6]关于工业民主的概念, See Walther Müller-Jentsch, Industrial Democracy: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Current Challenges,19 Management Revue 260(2008). [7]例如,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总工发(1995)6号]。[25]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政治和法律学者对于民主做出了新的诠释,使得集体谈判成为民主的内容。第16条、第17条关于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也并不具有明示其一、排除其余的效果。
而教训在于:如果不限制冲突的范围,任由劳资矛盾演化为全国甚至跨国阶级斗争,并指向国家政制,就会造成持续的社会动荡。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多数会员和少数会员的利益诉求都是正当的,他们的利益冲突就不能通过择一保护的方式来解决了。
2.向劳动者个人放权:集体协商vs.个人协商。工业民主是我国反思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纽带。
总之,从《宪法》文义和修宪史可见,我国《宪法》上的民主原则及于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制度。早在集体谈判方兴未艾的19世纪末,经济学家就对此持有截然对立的看法。